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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白成了米线店名,薛涛被注册成了茶楼!历史名人成商标,是否侵权?

来源:商标圈 时间:2022-10-31 作者:上杭人才网 浏览量:

近日,有成都市民在街头看到打着“薛涛茶楼”“薛涛鱼鲜馆”“李白滇臊子米线”等招牌的店铺后反映,认为把历史名人的名字用于餐饮店名,太过随意。

记者随后了解发现,法律并未明文禁止历史名人姓名用作商标注册。在全国各地,很多历史名人都被抢注了商标,仅与“李白”相关商标申请,就检索出共1258件。

历史名人姓名是否可以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商标使用范围有什么规范?是否侵权?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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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名人成了茶馆、餐馆名

记者在九眼桥与望江路交叉口,发现在一商业楼上醒目悬挂着“薛涛茶艺楼”“薛涛鱼鲜馆”字样的招牌,走到二楼,商家门口悬挂着带有“薛涛”二字的门匾。

店内装修古香古色,分为茶艺区和就餐区,通过窗户可以眺望锦江,满眼绿色,大约800米外便是唐代女诗人薛涛的墓地及薛涛纪念馆所在地。从该商家摆放的宣传广告中可以看到,该店在川师、三圣乡等处还有以“薛涛”为名的分店在经营。

而在春熙路盈嘉广场内,一家名为“李白滇臊子米线”的店铺十分显眼,店招中“李白滇”三个字在正中央,而“臊子米线”的字号小一些在下方。

据了解,该店为连锁品牌,有多家分店。在其网站的宣传广告上,还有古代人物的卡通头像,戴着唐朝时期风格的帽子正在吃米线。

“第一印象不会联想到诗人李白,但结合卡通人物之后,我才觉得与李白有关联。”一位顾客表示,餐饮最重要的是食物本身,如果店名是为了蹭历史名人的名气,就有些搞噱头的意味了。

商家回应:注册了商标

“我们是有商标,授了权的。”10月18日,记者联系上成都薛涛餐饮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公司旗下的薛涛(九眼桥店)、薛涛(川师店)、薛涛院子里等都是他们在经营,而“薛涛”的店名在很多年前便已经注册了商标。

为什么要使用“薛涛”作为店名?“当时也想做薛涛文化的宣传。”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薛涛是成都的历史名人,但她的宣传力度、知名度与李白、杜甫相比要小很多,店铺位置刚好在薛涛墓附近,加上老板在附近长大,便想到了以薛涛为名,将其作为成都餐饮的一张名片。在依法获得商标证后,从2014年起一直使用至今。使用过程中,有的顾客不知道薛涛是谁,还误以为薛涛是老板的名字,但也遇到过市民投诉,质疑他们使用历史名人的名称,公司对此还进行了答辩并出示了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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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公司主要在餐饮、酒类、茶类、器具类等经营范围内注册了”薛涛”的商标,一直在正常使用中。

“商标我们已经申请注册了。”李白滇臊子米线相关工作人员也给予了相似回答,称店招上的“李白滇”申请注册了经营范围相对应的商标,并获得了授权。工作人员解释称,品牌主要经营米线,绵阳的米粉很出名,李白是绵阳江油人,云南的米线也比较出名,滇是云南的简称,因此,创立了这个品牌,融合了两个地方的特色,人名和地名有关联,地名和餐饮品类有关联,才用到这个名字。“我们商标申请下来了,从法律层面是合规合法的。”

记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上查询到,“李白滇”的品牌名由成都冒大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2021年申请注册的,分别在35类广告销售、30类方便食品类获得了商标专用权,而在43类餐饮住宿类别的商标申请则显示处于商标异议中。


律师分析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但审查严格

历史名人姓名是否可以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商标使用范围有什么规范?是否侵权?就此,记者向知识产权法相关的律师进行咨询。

“《商标法》中没有明文禁止历史名人姓名的商标注册和使用。”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四川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周海洋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的范围,历史名人姓名不在其中。也就是说,历史名人姓名是可以进行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获得授权,但是否获得授权由专业机构来判断。商标获授权后,商标专有权人即获得了商标的专用权,可以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上依法使用、许可使用以及转让。

那在历史名人姓名商标注册后,使用范围有无限制?“没有。”周海洋说,我国商标注册分为45种大类,历史名人姓名不涉及相关联行业,也不涉及专用名词,因此只要合法合理使用,是没有限制的。理论上可能出现类似李白珠宝、东坡餐厅的情况。不过,周海洋补充道,相关部门也进一步加强了名人姓名商标的审查审理,现在用名人姓名注册商标要获得授权更难了。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周衍表示,我国《商标法》中,并未禁止历史名人姓名注册为商标,故使用历史名人姓名注册商标并未侵权。但是,若在商业化进行使用时,商标因与历史名人姓名相关,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联想,误认为这些商标的注册者或使用者与该名人本人存在某种关联,从而造成损害;或者有丑化、恶意曲解、侮辱等伤害民族情感,可能会影响到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等问题时,国家可以以公权力的方式进行制约。若是当代公众人物名人则可以通过法律来维权,比如,谷爱凌的名字商标被大量抢注的情况,对相关权益人产生不良影响,谷爱凌自己可以维权。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明确了十种情形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包括:

1)商标注册申请数量巨大,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2)大量复制、摹仿、抄袭多个主体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3)对同一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特定商标反复申请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4)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电商名称、域名,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他人知名并已产生识别性的广告语、外观设计等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5)大量申请注册与知名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他人知名并已产生识别性的美术作品等公共文化资源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6)大量申请注册与行政区划名称、山川名称、景点名称、建筑物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7)大量申请注册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缺乏显著性的标志的;

8)大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大量转让商标,且受让人较为分散,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9)申请人有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大量售卖,向商标在先使用人或者他人强迫商业合作、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或者侵权赔偿金等行为的;

10)其他可以认定为有恶意的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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