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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续签要赔2N吗?法院判了!

来源:HR职场圈 时间:2022-09-03 作者:上杭人才网 浏览量:









01
案情回顾


2015年10月14日小黄入职珠海某电梯公司,担任设备工程师,月平均工资为7334.5元。

小黄入职后两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次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于2019年10月13日到期。

2019年9月27日,公司向小黄发出《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表示支付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9338元。

小黄收到通知书并书写签收意见:不同意赔偿金的数额,按合同法必须赔偿8个月补偿金。

2019年10月11日,小黄办理了交接手续,并于合同期满离职。2019年11月14日小黄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676元。

仲裁委认为公司不违法,只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9338元。小黄不服,提起诉讼。
















02
争议焦点

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续签要赔2N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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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案情分析

一审判决:小黄在收到通知书后,未表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愿,公司终止不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2019年10月13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小黄作为劳动者有选择签订合同与否的权利,但其未向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于劳动合同期满前半个月向小黄发出《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

小黄在收到通知书后,亦无表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愿,只是确定“不同意赔偿金的数额,须赔偿8个月补偿金”,公司解除与小黄的劳动关系不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当支付赔偿金的情形,小黄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愿意支付经济补偿金29338元不违反规定,一审法院予以认可。小黄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公司与小黄已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未有证据证明小黄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情况下,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小黄具有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选择权。

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小黄同意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小黄提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故公司本应与小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在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之前,直接向小黄发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损害了小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选择权,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小黄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公司应当向小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334.5元×8=58676元。

公司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裁定:公司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主动提出不续签违法。

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对于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分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在双方第二次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且小黄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下,主动向小黄提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故二审判决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号:(2020)粤民申12448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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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延展阅读

关于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公司能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终止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只有劳动者对于续订劳动合同有选择权。如果用人单位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则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第二种观点: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绝对义务,只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均在同意续签的条件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终止权。

上海地区持第二种观点。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累计不超过十年,单位可以在支付经济补偿金后,选择终止劳动合同不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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